(2017)苏05民终1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道前支行与苏州市食品副食品业商会、张忠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市食品副食品业商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道前支行,张忠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17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食品副食品业商会,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阊胥路102号。法定代表人:周家胜,该商会会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道前支行,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人民路1008号。主要负责人:胡长福。原审被告:张忠明,男,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上诉人苏州市食品副食品业商会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道前支行及原审被告张忠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8民初29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州市食品副食品业商会于2017年5月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苏州市食品副食品业商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州市食品副食品业商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876元,减半收取3938元,由上诉人苏州市食品副食品业商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毅颖审 判 员 高小刚代理审判员 夏玉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邹俊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