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4民初3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江玉芳与黄石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玉芳,黄石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4民初372号之一原告:江玉芳。被告:黄石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石市下陆区占爱宇村。法定代表人:郑霞新,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玉芳诉被告黄石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玉芳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黄石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8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江玉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黄石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8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浩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彭雅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