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民终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张骑、杜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骑,杜海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民终3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骑,男,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海峰,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酆琦,女,江西省上饶市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系被上诉人杜海峰妻子上诉人张骑因与被上诉人杜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16)赣1102民初2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过程中,上诉人张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骑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22元,减半收取511元,由上诉人张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立峰审判员 钟 凌审判员 付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闵林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