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晓燕与被告雷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燕,雷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623民初260号原告:王晓燕,女,1971年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被告:雷挺,男,1964年1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原告王晓燕与被告雷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晓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挺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晓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雷挺偿还原告王晓燕借款45000元;2、案件由被告雷挺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雷挺于2015年12月29日向原告王晓燕借款45000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偿还。被告雷挺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证据依法进行了认定,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本院采信的借条等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0月开始,被告雷挺多次分别向原告王晓燕借款共计45000元。2015年12月29日,被告雷挺于当日向原告王晓燕出具欠条1份,其内容为“今欠到日月明窗帘王晓燕人民币肆万伍仟人民币订于2016年1月20日前给贰万伍仟元,剩下的款项在2016年6月30日前付清。欠款人雷挺2015年12月29日”。截止目前,被告雷挺并未偿还所欠原告王晓燕的借款。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王晓燕与被告雷挺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雷挺应当履行相应合同的义务,即到期偿还借款。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偿还借款,该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雷挺应承担继续履行即偿还借款的义务。综上所述,对原告王晓燕主张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雷挺向原告王晓燕偿还借款4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元,由被告雷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戴继斌审 判 员 陈明荣代理审判员 孙将权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杨若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