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民初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梓忠、周学兵等与董安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梓忠,周学兵,董安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883号原告:张梓忠,男,1971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原告:周学兵,男,1974年12月20日生,汉族,安徽省天长市。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磊,安徽世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安昌,男,1977年6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梅,安徽知秋(天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梓忠、周学兵与被告董安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张梓忠、周学兵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梓忠、周学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梓忠、周学兵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梓忠、周学兵承担。审判员 刘 芬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郑林晋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