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民初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舒昌俊与周义强、韦云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昌俊,周义强,韦云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802民初635号原告:舒昌俊,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名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赵建平四川思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震四川思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义强,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韦云静,女,197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原告舒昌俊与被告周义强、韦云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舒昌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平、杨震,被告韦云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义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舒昌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周义强、韦云静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31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还款之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3255元(暂计算至2017年2月17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17日,被告周义强、韦云静夫妻因经营周转资金需要向原告舒昌俊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该50000元的借款期限为3个月,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要求还款,二被告归还了19000元本金之后再未归还其它本金,遂起诉来院。被告周义强未作答辩。被告韦云静答辩称:借款是事实,答辩人在借条上签字后,原告将50000元现金交付给周义强时答辩人在场,但周义强将钱拿走后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被告周义强与答辩人于2015年6月3日离婚,离婚时双方口头约定由被告周义强承担双方共同的债务,答辩人不应该承担该借款的偿还义务。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借条原件1份,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经审查,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辅以庭审笔录双方陈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锁链,能相互印证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用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法律事实如下:2015年2月17日,被告周义强、韦云静向原告舒昌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借款后,被告归还款19000元本金,尚余31000本金未归还。原告舒昌俊多次催要该欠款但被告至今未偿还给原告。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提供借款的义务后,被告负有归还原告借款的义务,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支付所借欠款人民币31000元的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被告韦云静辩称借款系原告交给周义强,被告韦云静对该借款的使用不知情,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2015年6月3日与被告周义强离婚,口头约定双方所欠债务由被告周义强一人承担的主张。因其主张不能对抗其在借条上签字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且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故本院对被告韦云静的抗辩不予支持。被告周义强经本院合法传唤,并依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所主张事实的抗辩,并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义强、韦云静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舒昌俊借款人民币31000元。二、被告周义强、韦云静自2015年5月18日起按年利率6%(以本金31000元计息)支付原告舒昌俊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借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8元,由被告周义强、韦云静承担。此款原告舒昌俊已预交,二被告在本案执行时将此款一并支付给原告舒昌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尤红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丁红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