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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3执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谢四国、左玉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四国,左玉莲,谢焱鸾,谢佳晨,詹满生,李风莲,周俊雄,刘春早,邹志鹏,邹伟,刘思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3执1090号申请执行人谢四国,男,1958年12月24日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申请执行人左玉莲,女,1962年11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申请执行人谢焱鸾,女,2010年7月27日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谢佳晨,女,2012年4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詹满生,男,1962年8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住丰城市。申请执行人李风莲,女,1963年12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住丰城市。被执行人周俊雄,男,1998年3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刘春早,女,1977年1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邹志鹏,男,1991年7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邹伟,男,1991年12月30日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刘思成,男,1991年3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袁山大道中段261号,组织机构代码73918113-7。申请执行人谢四国、左玉莲、谢焱鸾、谢佳晨、詹满生、李风莲与被执行人周俊雄、刘春早、邹志鹏、邹伟、刘思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6)赣0983民初558号民事判决书,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经我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南相根审判员  丁 斌审判员  陈茂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谢雪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