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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民抗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刘国平、龙川县黎咀镇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国平,龙川县黎咀镇卫生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抗117号抗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国平,男,199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法定代理人:刘某,男,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和平县。法定代理人:谢某,女,197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系刘国平的母亲。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龙川县黎咀镇卫生院。住所地:广东省龙川县黎咀镇街道沿江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国才,院长。申诉人刘国平因与被申诉人龙川县黎咀镇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河中法民一终字第672号民事判决,向河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六项和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粤检民(行)监[2017]44000000020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起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张永明审判员  郑丽容审判员  王 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余贤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