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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11行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董兴前、王连芳等与泰安市岱岳区房村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兴前,王连芳,泰安市岱岳区房村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911行初85号原告董兴前。原告王连芳。委托代理人王太园,泰安泰山德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冰,泰安泰山德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泰安市岱岳区房村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彭彬。委托代理人查仲岩,泰安岱岳天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琳。原告董兴前、王连芳诉被告泰安市岱岳区房村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房村镇政府)不履行社会保障行政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董兴前、王连芳,委托代理人王太园、刘冰,被告房村镇政府行政机关负责人赵西洋,委托代理人查仲岩、张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兴前、王连芳诉称,被告房村镇政府多收了董兴前新农保参保费200元,多收王连芳新农保参保费400元,且被告未依照政策规定将两被告新、老农保转为企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违法。要求判令被告退还超收的参保费,并将两被告新、老农保合并成企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者改为养老金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其他养老保险。被告房村镇政府辩称,原告的要求不符合法律法规,被告房村镇无权动用和退还参保费,亦无权将两原告新、老农保转为企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原告起诉房村镇人民政府属被告主体不适格。经审理查明,董兴前。王连芳两人系夫妻,两人于2009年12月分别缴纳农村养老保险3500元。董兴前于2011年11月30日缴纳2011年度新农保费100元,2012年缴纳100元,2014年1月1日缴纳新农保费300元。王连芳自2011年11月30日至2014年1月1日共缴纳新农保费共计800元,收款人是房村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自2014年起两被告多次找被告房村镇政府,要求退还多收董兴前新农保参保费200元,多收王连芳新农保参保费400元,且应该为他们合并成企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房村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是岱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机构,办理居民养老保险的主体是泰安市岱岳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房村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收费的钱均打入岱岳区社保基金账户,发放养老金由岱岳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作出处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已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根据此规定,原告董兴前、王连芳起诉被告房村镇政府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董兴前、王连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西宏审 判 员  王洪海人民陪审员  刘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赵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