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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民初1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潘振明与陈玉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振明,陈玉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1158号原告潘振明,男,1965年5月23生人,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县甲山镇皇庄村。被告陈玉宝,男,1974年4月45日生人,汉族,职工,住河北省承德县下板城镇学苑路南园小区。原告潘振明与被告陈玉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潘振明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振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潘振明负担。审判员 唐 珊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留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