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民初1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潘振明与陈玉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振明,陈玉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1158号原告潘振明,男,1965年5月23生人,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县甲山镇皇庄村。被告陈玉宝,男,1974年4月45日生人,汉族,职工,住河北省承德县下板城镇学苑路南园小区。原告潘振明与被告陈玉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潘振明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振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潘振明负担。审判员 唐 珊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留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