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4民初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成立强与杨俊杰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立强,杨俊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4民初867号原告:成立强,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同家庄镇。被告:杨俊杰,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西省河津市下化乡。原告成立强与被告杨俊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成立强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立强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立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立强负担。审判员 雷晓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孙晓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