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6执23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冯建玲、冯世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建玲,冯世太,薄焕军,冯建玲,冯世太,薄焕军,冯建玲,冯世太,薄焕军,冯建玲,冯世太,薄焕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3089号申请执行人:冯建玲,女,197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天津开发区华润万家超市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冯世太(曾用名冯士泰),男,196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薄焕军,女,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冯建玲与冯世太、薄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冯建玲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国欣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