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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恢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韩馨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韩馨,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恢1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被执行人韩馨,女,汉族,住威海市。被执行人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5)威环商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韩馨所有的房产进行了拍卖,所得款项已过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完毕。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威环商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建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晓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