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民初23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与张克裕、白永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张克裕,白永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2374号之一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靖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董伟明,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平,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勇,浙江素豪(象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克裕,男,1958年4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象山县,现住象山县。被告:白永艳,女,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象山县,现住象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与被告张克裕、白永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72元,减半收取736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梁 梁人民陪审员 郑根条人民陪审员 陆传凤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应银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