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112民初5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崔华友与朱冬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华友,朱冬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568号之一原告:崔华友,住镇江市。被告:朱冬珍,住镇江市扬中市。原告崔华友诉被告朱冬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因被告朱冬珍下落不明,经本院穷尽各种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其他应诉材料,需向其公告送达上述材料。原告崔华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崔华友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崔华友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白 雪人民陪审员 赵 明人民陪审员 王杏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安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