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2民初5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崔华友与朱冬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华友,朱冬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568号之一原告:崔华友,住镇江市。被告:朱冬珍,住镇江市扬中市。原告崔华友诉被告朱冬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因被告朱冬珍下落不明,经本院穷尽各种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其他应诉材料,需向其公告送达上述材料。原告崔华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崔华友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崔华友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白 雪人民陪审员 赵 明人民陪审员 王杏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安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