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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刑更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林杰彬贩卖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杰彬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刑更第736号罪犯林杰彬,男,199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吴川市,大学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14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杰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1年12月12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以罪犯林杰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7年4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杰彬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8次;2016年2月获得表扬;2016年8月获得表扬;2016年12月获得记功;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已全部缴纳。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票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杰彬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可以减刑的条件,监狱报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综合其犯罪性质及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杰彬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4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文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健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