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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6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河南广森木业有限公司与石维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广森木业有限公司,石维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6204号原告:河南广森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郏县广天乡南环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5066497435U。法定代表人:王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理,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维琴,性别不详,出生年月日不详,民族不详,住所地不详。原告河南广森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维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广森木业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广森木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1920元,由原告河南广森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咏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欣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