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5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原告孙贞祥诉被告王雪娥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贞祥,王雪娥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5民初496号原告:孙贞祥,男。委托代理人:杜积明,勉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雪娥,女。委托代理人:席新民,勉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贞祥与被告王雪娥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贞祥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贞祥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贞祥撤回起��。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孙贞祥负担。审判员 孙春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于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