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3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覃美红与陆仁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美红,陆仁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3民初658号原告:覃美红,女,197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鹿寨县,被告:陆仁积,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壮族,住鹿寨县,本院在审理覃美红诉陆仁积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覃美红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陆仁积银行存款3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黎光洲以其桂B×××××号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覃美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同时为了防止担保人转移担保财产,本院对担保人黎光洲用于担保的桂B×××××号小型轿车进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陆仁积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被告陆仁积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所有人登记为黎光洲的桂B×××××号小型轿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红民appoint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陶世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