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民初2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浙江金克空调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金克空调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金克空调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金克空调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金克空调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2141号原告:浙江金克空调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号东部软件园创新大厦*座*********室。法定代表人:陈克忠,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仁、李龙,浙江科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关山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华元。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金克空调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一案中,原告浙江金克空调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金克空调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金克空调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金克空调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顾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高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