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2执1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芜湖起重运输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与钱德忠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起重运输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钱德忠,芜湖起重运输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钱德忠,芜湖起重运输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钱德忠,芜湖起重运输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钱德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1371号申请人芜湖起重运输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静,董事长。被执行人钱德忠,男,195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本院在执行芜湖起重运输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与钱德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钱德忠的银行存款,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钱德忠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潘井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