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224民初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华如意与华先平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如意,华先平,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4民初706号原告:华如意,女,1935年9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月志,通山县通羊法律服务所主任。被告:华先平,男,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下称:平安人保金华支公司)。代表人:陈驰波,平安人保金华支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如意与被告华先平、平安人保金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权,且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如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华如意承担。审判员  曹建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超附:相关法律条款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