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4执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龚模章贩卖毒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模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4执650号被执行人:龚模章,男,199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溆浦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龚模章贩卖毒品罪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湘1224刑初50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龚模章缴纳罚金1000元。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向军华审 判 员 谌凌鹏代理审判员 杨 晖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爱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