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执字第19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绪生、马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绪生,马强,路战华,马瑞,马奇,王京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字第1911-2号申请执行人:赵绪生,男,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马强,男,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城区。被执行人:路战华,女,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马瑞,男,198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马奇,男,195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城区。被执行人:王京水,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齐赵民初字第184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马奇银行存款69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韩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