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梅执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毕秀芹与王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4)梅执字第359号 本院执行的毕秀芹申请王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梅民初字第7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明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毕秀芹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王明艳已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2014)梅执字第359号案件,因王明艳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按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