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熊小叶、尹雪娇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小叶,尹雪娇,尹阳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3民初964号原告熊小叶,女,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平舆县。系死者尹九玲的妻子。原告尹雪娇,女,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平舆县。系死者尹九玲的女儿。原告尹阳阳,女,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平舆县。系死者尹九玲的女儿。委托代理人钱秋峰,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平安大厦17楼。���定代表人石合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培锋、赵鹏,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熊小叶、尹阳阳、尹雪娇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艾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小叶、尹阳阳、尹雪娇委托代理人钱秋峰、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委托代理人赵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熊小叶、尹阳阳、尹雪娇诉称,2017年1月31日14时许,被告冯超驾驶豫Q×××××小型普通客车,沿平舆县德馨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平舆县德馨路与丰收路交叉口时,与沿丰收路由东向西行驶的尹九玲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相撞,造成尹九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为此请求:1、被告赔偿医疗费6583.8元、护理费200元、误工费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营养费100元、死亡赔偿金544658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丧葬费21335元、交通费500元、车损1000元,以上共计674676元,要求被告赔偿45220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辩称,其公司愿意在保险限额内依法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部分不应当支持,超过交强险部分应当按照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比例判决,诉讼费、鉴定费系间接损失其公司不承担。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31日14时许,冯超驾驶豫Q×××××小型普通客车,沿平舆县德馨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发生地德馨路与丰收路交叉路口时,与沿丰收路由东向西行驶的尹九玲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致使尹九玲受伤,当场被送至在平舆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2017年2月2日经抢救无���死亡,同时造成两车不同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平舆县公安局交通警大队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冯超和死者尹九玲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另查明,冯超驾驶的豫Q×××××小型普通客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单、病历、医疗费票据、尸检报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派出所证明、房屋租赁协议、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冯超驾车时没有确保安全车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尹九玲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在横穿机动车道,没有下车推行,和冯超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经计算,原告因此次事故遭受的损失为:医疗费4693.8元(医药费4593.8元,伙食补助2×30=60元,营养费2×20=40元),死亡赔偿金616491.44元(误工费27232.92元/年÷365天×2天=149.22元、护理费27232.92元/年÷365天×2天=149.22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死亡赔偿金27232.92元/年×20年=544658元、丧葬费42670元/年÷2=21335元、交通费200元,共计616491.44元)。原告请求的停尸费1900元属丧葬费范畴,不再单独计算。原告请求的车损1000元,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保险公司应在其保险份额内赔偿原告418588.66元[4693.8+110000+(616491.44-110000)×60%=418588.66元],下余197902.78元由原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熊小叶、尹雪娇、尹阳阳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418588.66元。(平舆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平舆县支行,账号:17×××02)。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83元,减半收取4041.5元,由原告熊小叶、尹雪娇、尹阳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民法院。审判员 刘艾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