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6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文维新、江西友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卢希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维新,江西友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卢希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6执78号申请执行人:文维新,女,194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铜鼓县。被执行人:江西友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鼓县三都镇东浒生态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058841822。法定代表人:卢希山,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卢希山,男,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人,住铜鼓县。本院在执行文维新(以下简称申请人)与江西友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卢希山(以下简称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6)赣0926民初6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150000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195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执行中,本院通过传统查控手段,另案已经于2016年12月29日已冻结江西友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友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股权并查封公司名下所有资产(含厂房、土地、机器设备、花卉苗木、车辆等);2017年3月1日查封了江西友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位于铜鼓县三都生态经济园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铜×第×号;2017年3月6日查封江西友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四处房产,已查封的财产暂时无法变现。本院通过江西法院审判执行平台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至此,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赖 震审判员 吴 冀审判员 林晓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邓诗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