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2执2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朱某、陈某1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2执2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某,女,193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被执行人:陈某1,女,195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陈某2,男,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被执行人:陈某3,男,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被执行人:陈某4,男,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某与被执行人陈某1、陈某2、陈某4、陈某3继承纠纷一案中,因该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402执2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岩岗人民陪审员 马华民人民陪审员 高 欢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惠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