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4民初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纪东涛与孙万玉、张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东涛,孙万玉,张国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4民初938号原告:纪东涛,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突泉县。被告:孙万玉,男,44岁,汉族,农民,现住突泉县。被告:张国辉,男,41岁,汉族,农民,现住突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纪东涛诉被告孙万玉、张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东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纪东涛负担。审判员 庞玉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白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