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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11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罗国华与中建五局装饰幕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国华,中建五局装饰幕墙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11民初500号原告:罗国华,男,汉族,生于1979年6月29日,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雯茗,四川川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建五局装饰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1701号。法定代理人:文丹。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国华诉被告中建五局装饰幕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国华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国华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国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7元,由原告罗国华负担。审判员 赵 谦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泽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