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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民初2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天津市武清区和胜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太原晋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武清区和胜建筑设备租赁站,太原晋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2482号原告:天津市武清区和胜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徐官屯街经济区内。经营者:杨瑞廷,男,1973年10月13日生,汉族,现住天津市武清区。被告:太原晋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唐槐路79号1幢4单元1层0102号。法定代表人:刘文彬。原告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7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琨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郭淑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