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5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信保利达地产(佛山)有限公司与广东诚达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保利达地产(佛山)有限公司,广东诚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5558号原告:中信保利达地产(佛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韩春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文、孙智威,均系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诚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法定代表人:陈基泉。原告中信保利达地产(佛山)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诚达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中信保利达地产(佛山)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信保利达地产(佛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朱道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黄晓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