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7执5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庄文娟与张丹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苏0707执5573号本院在执行庄文娟与张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我院作出的(2015)赣民初字第034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张丹丹应给付申请人庄文娟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将张丹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