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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3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李慧敏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慧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3刑初128号公诉机关开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慧敏,女,1997年3月27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住开鲁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22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开鲁县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公诉刑诉[2017]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慧敏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慧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日至22日期间,被告人李慧敏利用在开鲁县”薇薇新娘”摄影店内打工的机会,先后五次盗取老板赵某1、赵某2(系夫妻)现金共计4000.00元。在被害人报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已获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慧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李慧敏的户籍信息、归案说明、现场勘察笔录、勘察图、现场照片及被害人家位置图、证人赵某1、赵某2的证言、扣押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视频录像一份、被告人李慧敏的供述与辩解。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被告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有效并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慧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考虑到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积极退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又主动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等情节,可予从轻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慧敏犯盗窃罪,判处罚金八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马金龙{文书日期}书记员  崔雪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