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民终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河南省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庄支行、黄志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省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庄支行,黄志刚,吴元增,赵斌,杨大伟,段延明,范县顺发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民终8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庄支行。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范县张庄乡张庄中心街。负责人:魏广坤,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庆勋,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志刚,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委托代理人:张守彬,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元增,男,196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斌,男,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以上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向允,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大伟,男,197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段延明,男,198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原审被告:范县顺发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范县张庄乡段楼村。法定代表人:段延考,该合作社经理。上诉人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庄支行因与被上诉人黄志刚、被上诉人吴元增、被上诉人赵斌、被上诉人杨大伟、被上诉人段延明、原审被告范县顺发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2016)豫0926民初2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庄支行的法定代表人魏广坤及该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庆勋、被上诉人黄志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守彬、被上诉人吴元增、被上诉人赵斌及其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允、被上诉人杨大伟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段延明、原审被告范县顺发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审查,上诉人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庄支行于2016年12月26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核准开业,该支行原名称为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庄信用社。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2016)豫0926民初232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庄支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994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瑞峰审 判 员 郭 海审 判 员 田 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中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