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102民初8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林美容与吕申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美容,吕申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2民初8382号原告:林美容,女,汉族,1989年9月16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吕申彬,男,汉族,1963年2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林美容诉被告吕申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林美容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美容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美容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公告费260元,均由林美容负担。审 判 长  林跃男审 判 员  王明亮代理审判员  李佳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金雪芳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