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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戚保相与戚进财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保相,戚进财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1332号原告戚保相,男,汉族,1973年1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被告戚进财,曾用名戚进才,男,汉族,1952年4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原告戚保相与被告戚进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戚保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戚保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戚保相负担。审判员  梁平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朱华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