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戚保相与戚进财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保相,戚进财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1332号原告戚保相,男,汉族,1973年1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被告戚进财,曾用名戚进才,男,汉族,1952年4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原告戚保相与被告戚进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戚保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戚保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戚保相负担。审判员 梁平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朱华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