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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2民初1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高忠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高忠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2民初1315号原告: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法定代表人:张建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尤洪刚,职员。被告:高忠强,男,住吉林省桦甸市,其他情况不详。原告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忠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原告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清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蔡鹏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