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8财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瑞章、常秀来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瑞章,常秀来,李朝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财保32号申请人:王瑞章,男,196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申请人:常秀来,女,196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委托代理人:王鹏举,阜城县法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者。被申请人:李朝岗,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申请人王瑞章、常秀来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李朝岗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衡水大恒担保有限公司为王瑞章、常秀来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朝岗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被申请人李朝岗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王瑞章、常秀来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魏淑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都坤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