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2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田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6民初2997号原告田某。被告袁某。原告田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秋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被告袁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在外打工时相识,后自由恋爱,于2014年登记结婚。2014年7月8日生一女取名袁某甲。婚后被告不尽丈夫和父亲的责任与义务,不体谅自己,双方常因琐事发生争吵。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辩称,夫妻之间因琐事发生争吵属正常现象,自己每月都将工资交给原告,婚生女尚小,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在西安打工时相识并自由恋爱同居生活,后举办了结婚仪式,2014年7月8日生一女,取名袁某甲。双方于2015年1月6日登记结婚。婚初夫妻关系尚可。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原、被告双方发生吵架产生隔阂。原告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庭审中,原告坚持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结婚证、身份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且育有一女,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外出打工不归,双方产生隔阂,致夫妻感情不睦。但原告主张的离婚事实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依法不予支持。目前双方虽有隔阂,若原、被告本着珍视感情,对家庭、子女负责的态度,加强沟通,互谅互让解决家庭矛盾,夫妻感情仍有和好可能。为维护社会婚姻家庭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田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秋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朱亚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