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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03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662丁阿林与吴银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阿林,吴银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3民初662号原告:丁阿林,女,1954年5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钰、沈亚君,江苏兴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银姬,女,1985年7月6日生,朝鲜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为盐城市人民南路1号华邦东厦2幢101、704-709室。负责人:陈新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江苏展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阿林与被告吴银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阿林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阿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阿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丁阿林负担。审 判 长  徐德群代理审判员  许冬梅人民陪审员  翟丽维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葛 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