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723财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曾凡连与谭玉香、唐丹、唐羽珈、王泽美、唐吉友、曾霞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凡连,谭玉香,唐丹,唐羽珈,王泽美,唐吉友,曾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3财保34号申请人:曾凡连,女,196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澧阳镇。被申请人:谭玉香,女,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澧阳街道办事处。被申请人:唐丹,女,2001年4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澧阳街道办事处。被申请人:唐羽珈,女,200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澧阳街道办事处。被申请人:王泽美,女,1950年5月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潼南县。被申请人:唐吉友,男,194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潼南县。被申请人:曾霞,女,196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小渡口镇。申请人曾凡连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谭玉香、唐丹、唐羽珈、王泽美、唐吉友、曾霞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115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曾凡连用自己所有的房产提供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谭玉香、唐丹、唐羽珈、王泽美、唐吉友、曾霞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115000元;查封申请人曾凡连所有的房产。案件申请费1000元,由曾凡连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黄广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吴因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