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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陈锡兴、荆德花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锡兴,荆德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902号申请执行人陈锡兴,男,1952年1月1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荆德花,女,1956年11月16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申请执行人陈锡兴与被执行人荆德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一初字第26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一初字第26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荆德花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丰文审判员  张彦教审判员  李培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顺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