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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1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邢台县浆水镇安庄村民委员会与冯志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县浆水镇安庄村民委员会,冯志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1民初655号原告:邢台县浆水镇安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小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振华,河北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志杰,又名冯玉平,男,汉族,1961年1月8日生,现住邢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左俊红,河北和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邢台县浆水镇安庄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冯志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4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县浆水镇安庄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邢台县浆水镇安庄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随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贾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