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1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邢台县浆水镇安庄村民委员会与冯志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县浆水镇安庄村民委员会,冯志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1民初655号原告:邢台县浆水镇安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小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振华,河北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志杰,又名冯玉平,男,汉族,1961年1月8日生,现住邢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左俊红,河北和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邢台县浆水镇安庄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冯志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4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县浆水镇安庄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邢台县浆水镇安庄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随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贾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