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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法瞻民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丽红等与通榆县瞻榆镇殡仪馆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红,陈志嘉,通榆县瞻榆殡仪馆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法瞻民初字第304号原告:张丽红,女,1972年1月3日生,汉族,住通榆县开通镇。原告:陈志嘉,男,2011年9月22日生,汉族,住通榆县开通镇富。法定代理人:张丽红,系陈志嘉母亲。被告:通榆县瞻榆殡仪馆。法定代表人:陈富,男,1961年9月24日生,通榆县瞻榆殡仪馆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邓少辉,女,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红、陈志嘉诉被告通榆县瞻榆殡仪馆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二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00.00元,由二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志立审 判 员  冯 伟人民陪审员  徐连友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艳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