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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92民初1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1974常州懿泰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李淹秋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懿泰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李淹秋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92民初1974号原告:常州懿泰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横芙路。法定代表人:徐成军。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伟,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淹秋,男,1975年9月1日生,汉族,河南省人,住河南省商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乃盈,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卿,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常州懿泰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淹秋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0元,原告自愿自行负担。审 判 长  黄文娣人民陪审员  俞阿兴人民陪审员  沈中才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法官 助理  何健宏书 记 员  马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