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宿迁苏铝门窗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靳修良、福建省凯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苏铝门窗幕墙装饰有限公司,靳修良,福建省凯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95号原告:宿迁苏铝门窗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关庙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马广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庆亚,宿迁市宿豫区来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靳修良,男,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宿迁市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福建省凯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桂山路隧道庄79号。法定代表人:陈乃平,董事长。原告宿迁苏铝门窗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靳修良、福建省凯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宿迁苏铝门窗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迁苏铝门窗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682元,减半收取计7341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 伟人民陪审员 韩华斗人民陪审员 周长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韦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