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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81民初2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张顺利与王泽军、程小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顺利,王泽军,程小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81民初2074号之二原告张顺利,男,汉族,1973年4月25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告王泽军,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程小英,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受理张顺利诉被告王泽军、程小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张顺利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顺利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顺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元(张顺利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285元,退还原告张顺利285元,由原告张顺利负担285元。审 判 长  包淑青人民陪审员  包宝喜人民陪审员  包春梅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