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刑终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谭高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高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刑终152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高勇,绰号“佐儿”,男,1981年8月25日出生于重庆市梁平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2年1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4年10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5年3月30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6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梁平区看守所。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高勇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3月1日作出(2017)渝0155刑初3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谭高勇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谭高勇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量刑恰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谭高勇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谭高勇撤回上诉。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2017)渝0155刑初3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 梅审 判 员 徐 海代理审判员 蒲金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吴诗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