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1民初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彭程与管圣勇、黄品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程,管圣勇,黄品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1民初995号原告:彭程,男,1957年9月24日生,汉族,住于都县。被告:管圣勇,男,1970年2月8日生,汉族,住于都县。被告:黄品珍,女,1967年5月4日生,汉族,住于都县。原告彭程与被告管圣勇、黄品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彭程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程撤诉。案件受理费2402元,减半收取1201元,由原告彭程负担。审 判 员 肖庆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子藤附:当事人申请退费的,请在本裁判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申请。 微信公众号“”